最近接獲法律諮詢的問題大概是這樣的:「我離婚了,現在是單親媽媽,孩子的監護權也在我手上,那麼我可以自己幫孩子登記改回母姓嗎?

 

在現代男女平權的時代,法官對於夫妻間爭取孩子監護權的訴訟,已經不再像以往一般,都只判給父親一方取得監護權,在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下,父母雙方哪一方才能真正提供給孩子較良好的成長環境才是決定勝負的關鍵,所以離婚後妻子一方取得監護權勝訴判決的例子也越來越多。

 

然而,當妻子歷經千辛萬苦終於取得子女監護權的時候,幾乎都會對於孩子冠父姓的事情感到困擾,所以有沒有辦法可以獨自將孩子的姓改成母姓呢?先來看看法律怎麼規定的吧!

 

原本依照民國92年6月25日修正姓名條例?訂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稱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一款,作為更改姓氏之事由,而且無須父母書面同意即可更改,但是在民法第1059條規定修正後,子女稱姓有了新的規定,原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也被刪除,日後孩子的父母必須依民法規定來處理子女稱姓問題。

 

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從以上的條文來看,縱然夫妻已經離婚且其中一方取得子女的監護權,在沒有事實足認子女姓氏有不利影響的情況下,還是必須要取得父親的書面同意才可以更改子女姓氏,就算有事實足認子女姓氏對其不利,也是必須經由聲請法院宣告變更才可以。所以要幫孩子改姓這件事情,目前在法律上並沒有辦法做自行更改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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