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邱劍英)

 

那一日,兩百多名警力封鎖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里,怪手駛近稻田中,壓毀即將結穗的稻作,警力則護衛著怪手進行徵地後的整地作業,農民的良田盡毀、土地盡失,在那一天開始,大埔案才開始被大家所重視。

 

 

這件事起因於苗栗縣政府有意擴大開發竹科園區竹南基地,所以劃定了150多公頃的土地面積要辦理區段徵收,按照徵收計畫,大埔部分民宅與農田都必須拆遷,並以市價的四成徵收,配地部分則僅能領回約20%。當時就有專家指出,土地徵收要遵守嚴謹的要件,包含了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並且非不得已不能拆,若必須拆,則需要完全補償,上述條件是缺一不可。在苗栗縣政府的威逼利誘下,有92%的居民同意徵收,而底下紅色標記(黃、柯、張、朱)則被列為拒絕徵收的大埔釘子戶。

 

 

 

不滿強制徵收的大埔農民北上向總統與監察院陳情,卻沒想到縣政府再凌晨三點動用三百多名警力封路,讓二十台怪手駛進大埔農地,毀壞即將收成的稻田,逼得一位朱姓阿嬤自殺身亡,徵收事件得越演越烈,也讓行政院長吳敦義出面協商,聲明強調原屋保留、畫地還農。

可苗栗縣政府仍然無視中央決策,執意要拆除大埔四戶,並聲稱大埔四戶不拆將違反公共利益。

 

 

 

 

 

但事實上......(資料來源我們的島)

1.張藥房

 

 

張森文家在公義路與仁愛路交叉路口上,面積大約六坪,政府以轉彎危險為由,要強制拆除,但是張家強調,房屋在這邊30多年,根本沒有交通事故,沒有道理拆屋。彭秀春說明,她家原本20多坪,二度配合道路拓寬徵收後,只剩六坪,現今卻被嫌礙路。

 

2.朱阿嬤的家

 

 

朱樹家位於公義路接仁愛路轉角,在道路拓寬後,房角將突出道路約80公分,政府以突出道路、妨礙視線為由,要拆掉他家一根柱子,讓他相當無奈,因為房屋拆掉柱子,就倒了!

 

3.柯家影響園區營運?

 

 

公義路上的柯成福家,因為土地共同持分,擁有一半土地的親戚接受徵收,領了徵收費,他不想接受徵收,政府卻不同意。

 

4.黃福記家影響園區營運?

 

 

位於特定區旁的黃福記家,二位老人家準備著繩子,向關心的民眾說明拆除範圍。他們氣憤的表示,只是因為園區土地需要方正,方便銷售蓋房屋,就要斜切拆除黃家院子,讓他家沒有進出的大門,實在很難讓人接受。

 

 

事件爭議點:

一、採區段徵收,徵收價格僅市價四成。

縣府僅以公告現值(等於市價40%)徵收,遠低於鄰近地區(以公告現值加40%至60%)。

 

二、良田成工廠,居民住墳場。

某些地主原本土地位於繁榮的大馬路旁,其他則為平坦的優良耕地,但是新規劃的住宅區位置偏僻,有些為三角形的畸零地,有些位於陡坡,有些更位於變電廠、墳墓上以及未來的工廠旁,不但位置比原本的土地差,也不適合居住。

 

三、科學園區有必要嗎?

事實上,全台科學園區閒置率非常高,苗栗縣竹南園區閒置率為42%,銅鑼園區更高達84%,民國99年至今已經負債超過1200億,可以說是完全沒有繼續開發科學園區的必要。

 

2014年1月3日,上午9時,遲來的正義。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內政部區段徵收,以及苗栗縣政府拆遷均違法,判決張藥房、朱樹、黃福記以及柯成福勝訴判決,其他駁回。

(資料參考:新頭殼新聞)

判決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徵收原告彭秀春、朱樹、柯成福、黃福記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土地及原告朱樹、黃福記、黃坤裕、黃坤義、黃坤麟、翁月娥、楊苗堂所有如附表3所示之土地改良物部分均撤銷。

確認原處分關於徵收原告彭秀春、柯成福、黃福記、黃坤裕、黃坤義、黃坤麟、翁月娥、楊苗堂所有如附表4所示之土地改良物部分違法。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判決理由大意:

高院判決指出,認定內政部未就該徵收案的實體及形式要件逐一審議、判斷,且未審酌是否合於公益性、必要性,逕自作成「通過」之決議,流於形式而未落實質審議功能;

此外,也違反有關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必須經完成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始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之規定,自屬違法。

 

 

 

 

大埔案經歷這麼久,終於得到了一個結果。

可是這前前後後就這麼損折了兩條人命,判決實在來得太遲了...

今天一早看新聞發現,對於判決的結果,苗栗縣長劉政鴻回應說,大陸發展進步,台灣光一個開發案就要五年,如果所有開發案都要法院判定,以後十年都搞不出來,「台灣以後怎麼辦?這後果太嚴重了!」(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我看了簡直要吐血!

 

如果一個國家做什麼決策都不用經過詳細、謹慎的評估,不需要有完善的規劃和補償,直接就拿人民開刀,那要法治有何意義?民意又有何意義?

 

我認為,「公益」兩個字不應該是特定人謀求利益的藉口,更不是“多數”迫害“少數”生存方式的特權!

 

真正的公益應該是執政者在尊重以及真正了解被犧牲者的意見之後,一起在能讓所有人都能變的更好的共識中,所做出的,溝通與妥協的結果,這份結果不只滿足國家進步的條件,同時也滿足犧牲者必要的權利,這才是所謂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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