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因為洪仲丘的案子,軍紀、關禁閉、體能操課問題一時間鬧得沸沸揚揚。根據新聞報導,洪仲丘因攜帶具備拍照功能的行動電話及MP3隨身碟進入軍營,被指控違反軍隊資訊安全保密規定,受士評會懲處禁閉室悔過處分;當時應該要於2013年7月6號退伍的洪仲丘,卻在7月3號因為BMI值過高,禁閉單位不察仍執行操練的情況下,造成中暑引發彌散性血管內凝血而死亡。

 

 

而針對洪仲丘因不堪禁閉室操練枉斷魂一案,國防部昨天上午宣布將禁閉室轉型為「悔過室」,官兵犯錯雖然仍會送進悔過室集中管理,但不會再有體能操課與基本教練,希望能以新的悔過制度來徹底改造犯錯兵官的心靈。(資料參考:聯合新聞網)

 

讀完這則新聞內容後,Joyce馬上就往評論的地方看去......果然,大家其實對於新的悔過制度不太捧場呀。

 

鐵定是一位難求啊!想必不久的將來進禁閉室還要動點關係才進的去了....

 

花我們的納稅錢,去養這種兵?

 

政經軍文化....盡是虛耗...

 


其實對於新的悔過制度Joyce算是贊成的,贊成的原因是,軍人比起常人來說確實要肩負更多保家衛國的責任,因此軍紀不能散漫,必須遵守軍令,但軍人也是一般人,當然應該享有應有的人權,所以拿掉比較不合理的體能操課其實是可以被接受的。

 

就拿一國的刑罰理論來說吧!當一個人犯罪時,我們處罰他的目的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應報理論:也就是傳統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假設這個犯罪者弄瞎了對方眼睛,那麼法官下的判決會是讓犯罪者也失去一隻眼睛,目的就是回應正義,讓犯罪者贖罪,以目前來說死刑算是極致的例子。

 

 

2.一般預防理論:白話可以翻譯成「殺雞儆猴」,處罰犯罪者的目的是為了讓其他潛在犯罪者(也就是一般社會大眾)有所警惕進而形成威嚇效果,來預防其他犯罪者產生。

 

3.特別預防理論:簡單來說就是針對已經犯罪的人進行改造和感化,希望能找出犯罪原因,以避免再犯為目的,通常會透過治療或是教育來讓犯罪者可以改過自新,有重新接觸人群的機會,像是毒癮治療或是針對青少年的感化教育都算是這種類型的處罰。

 


那麼,軍人關禁閉的原因是什麼呢?基本上,早期官兵被關禁閉通常都沒有明確理由,諸如公文作業疏失、被憲兵記違紀、甚至是看到長官沒敬禮...,只要長官一句話,都有可能成為被送關禁閉的理由,直到民國98年《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後,才對關禁閉有較嚴格的條件,但關禁閉後的待遇仍是不夠人道,也因此才會有洪仲丘的事件爆發。

 

根據刑罰理論,以洪仲丘的例子來說,他犯的錯是攜帶具備拍照功能的行動電話及MP3隨身碟進入軍營,處罰他關禁閉的目的應該不會是“應報理論”,那麼就只剩下一般預防以及特別預防的目的了。前者可以理解,就是警告其他的軍人們不要犯同樣的錯,後者也可以理解,希望透過關禁閉來引發犯錯者自省,但以這兩種目的為處罰的方式都不應該會鬧出人命,為什麼卻還是鬧出人命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不人道的體能操課以及禁閉室的嚴苛環境所造成。

 

所以這一次的悔過制度算是針對主要爭議點做出改善,我認為並無不妥,而悔過制度是否能真正讓犯錯的軍人徹底從心靈上改過自新?還是這只是一個讓犯錯軍人可以過的更逍遙快活的制度,我就不予評論了,因為一個人是否真的發自內心自省,是沒有人會知道的,我們能看到的也就只有表面與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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