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和一位在某企業當程式設計師的朋友聊天,無意間認識了「黑色企業」這個專有名詞。當時耳朵可能被耳垢塞住個我,還把「黑色企業」聽成是「黑色契約」,高聲疾呼『這不是《第八號當舖》的主題曲嗎?

 

 

沒想到卻歪打正著對上了朋友的胃口,他振振有詞的說:「沒錯!沒錯!進入「黑色企業」根本就是和老闆簽下了「黑色契約」,拿自己的肝去換錢。

 

天下雜誌第539期提到,日本現在最備受關注的關鍵字是《黑色企業》,到底什麼是黑色企業呢?黑色企業的特色是什麼?台灣是否也有黑色企業的存在?

 

以下就以這三個問題做為討論,成為Joyce此篇文章的主題吧。

 

一、何謂「黑色企業」?

 

誠如Joyce的程式設計師朋友所說,黑色企業的定義就是讓公司讓員工嚴重超時工作,但是卻沒有支付加班費的企業

 

 

 

但也並不是所有不支付加班費的企業都是黑色企業。一般來說,工作的性質可以分為兩種,《責任制》與《工時制》,大多數工作都屬於工時制,也就是一天的工作時長固定為八小時,若超過八小時則為加班的範圍,公司需負擔加班費;而責任制則是不以八小時為限制,上下班時間也較為彈性,若是員工有超人一般的工作能力,那麼工作不到八小時也是有可能。

 

 

不過我們都知道,一但被歸類為責任制,那麼不爆肝就要偷笑了,提早下班根本是夢呀!

 


二、「黑色企業」的特色?

 

由於黑色企業是企圖是以責任制來無限提高員工無償超時工作為目的,所以我們必須先了解責任制的相關規範

 

對於責任制人員的適用規範,勞基法84條之1訂有適用行業與職務別限制。亦即必須是勞委會公告適用之工作者,而且屬下列3種職務內容者,才可以排除工作時間、加班、休假等限制。

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例如:資訊服務業的系統研發或維護工程師、金融業的證券業務員與保險業務員、廣告業的創意或企劃人員、或是在醫院工作的醫事檢驗員等等。

 

 

勞基法對於員工的工作時間、加班、休假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當企業和員工約定以責任制考核績效時,根據勞基法84條之1的規定,有關加班費或休假等勞動條件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並且必須在契約內容中約定每月最高工時、延長工時給付標準、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等等,才可以正式實施。

 

因此,只要非屬1.2.3的工作性質人員而企業又沒有和員工書面約定責任制;或是有書面約定責任制但沒有在內容約定最高工時、延長工時給付標準...等等內容,也都算是違反勞基法規定,而可以歸類為「黑色企業」

 


三、台灣也有「黑色企業」嗎?

 

哈!自己打出這個問題的時候自己都想笑。

 

 

 

在奇摩網頁以及Google搜索《超時工作企業》的關鍵字後...『上半年企業違反《勞基法》 超時工作最多』斗大的新聞標題讓人不願正視也難呀!

 

引用新聞內文:『2013上半年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共裁罰341件,其中勞工超時工作21.14%、未給付加班費17.88%...

 

 

看完這一篇文章,想問各位看官們:「你也用自己健康的肝,與魔鬼簽下《黑色契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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