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自己本身在從事徵信社的工作,
對於打電話來詢問『配偶外遇,我到底該怎麼辦?』的相關法律諮詢電話,其實非常多。
前些時日,隨著一部電視劇【犀利人妻】的走紅,
「小三」、「狐狸精」、「劈腿」、「第三者」等類似詞意的名詞也開始經常可以耳聞,
想當初,我還是犀利人妻的忠實觀眾呢!
這部戲裡面講述了一個從來就只是丈夫影子的家庭主婦,在經歷過丈夫的外遇後,
如何在人生低潮中振作起來,並且還鼓勵其他有相同婚姻問題的女性,要勇敢面對婚姻問題,“不要怕!”的故事。
故事的結局是美好的,是勵志的。
可是當真實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時候,其實大部分人都是絕望的。
根據調查,台灣有三分之一的婚姻,都曾遭遇過外遇的危機,
可見外遇對於現代社會來說,已經成為一種嚴重侵蝕家庭關係和婚姻關係的社會問題!
然而對於外遇,法律的處罰標準是【通姦罪】,
所謂通姦罪,按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換言之,法律是以性關係來讓受外遇侵害的一方配偶當成宣示婚姻主權的武器,
雖然受害的一方可以利用這條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但是婚姻當中最重要的,難道就只是性關係嗎?
如果配偶只是精神外遇呢?這部分,無解;更甚至,若是想提出裁判離婚,也會因為不符合裁判離婚的原因(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而訴訟困難。
所以,在目前,若是外遇一方堅持不肯離婚,
那在外遇配偶一方還沒有和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
或是抓到切確通姦證據,可以證明外遇配偶有通姦罪可以成為起訴離婚的事由之前,
夫妻之間破碎的婚姻,
只能依靠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這樣抽象的、全憑法官判斷婚姻是否真的不能維持的理由來訴請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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